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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係採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準此,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施行前之違法行為,行為後尚未處分者,適用主管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相關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於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 8 月 3日生效,將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之處罰,由「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主要係考量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定期檢驗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機車逾期未定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500 元。比較前述新舊條文規定,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以修正生效後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為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前,機車所有人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經貴局舉發尚未經裁處,而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後裁處者,以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後新開立舉發案件,在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尚未修正發布前,應依 107 年 8 月3 日修正生效之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處機車所有人新臺幣 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本署並將儘速檢討修正前開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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