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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15項標示內容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函詢「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標示內容 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標示內容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規定,運作孔雀綠等 13 種具食安疑慮之毒性化學物質,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下稱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 35 。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二、旨揭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及標示管理辦法訂定之目的為供運作人清楚辨識運作物質危害特性,確保運作物質正確使用。因其目的相同,若其標示內容已符合標示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並使運作人足以清楚辨識,其危害圖示及內容及「禁止用於食品」六字之面積應可併予計算。

三、綜上,貴公司○○廠所詢「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事項與「禁止用於食品」六字兩者總標示面積不小於外包裝面積百分之 35 ,若其字體於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且其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以使運作人得清楚辨識,即符合「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15 項之標示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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