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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加裝防制設備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有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加裝防制設備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加裝防制設備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二、本案為確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在生產製造過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皆能確實經妥善處理後排放,以符合空氣污染管制相關排放標準。爰此,工廠仍應依前揭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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