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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條件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貴轄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 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條件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條件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針對製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又依本署 101 年 5 月 16 日環署空字第 1010038888 號函釋,原物料中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之計算,不論所使用有機溶劑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比例,係以全量計量為原則;另依本署 105年 8 月 15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65960 號釋,所稱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指製程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全量(總重量)計算。上述函釋內容所稱以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全量(總重量)管制之方式,主要係考量該方式有利於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及認定。

三、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另該公司建議事項,本署將納入修法檢討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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