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磚瓦窯製造程序估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磚瓦窯製造程序估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磚瓦窯製造程序估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計量規定)第 2 項第 3 點:「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排放係數計算。」另依同計量規定附表 1,紅磚製造程序-隧道式燒成窯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為 0.701 公斤/紅磚-公噸。業已明定燒成窯燒成之排放係數,及未明列之排放係數得引用類似之排放係數據以計算之規定。
二、有關貴局函詢紅磚製造程序之乾燥窯烘乾原料過程或原料於生產前需執行拌合作業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應如何申報有疑義一節,該二污染源現行尚無對應之排放係數,惟其仍有排放粒狀污染物,前者乾燥窯係透過引進加熱蒸氣作為熱源將濕料進行乾燥,其得以 0.001 公斤/原料-公噸計算排放量;後者則可引用本署考量各行業有混料、儲料倉之情形所訂定之各行業、各程序-貯存卸料排放係數 0.001公斤/原料-公噸進行計算。後續本署將再修正該製造程序之污染源排放係數,以利公私場所據以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