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全量委託他人處理者,是否需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畜牧業受託處理廢(污)水者,其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水量計算方式
要旨
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全量委託他人處理者,是否需採行畜牧糞尿資源 化處理措施,及畜牧業受託處理廢(污)水者,其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水 量計算方式。
內文
主 旨: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全量委託他人處理者,是否需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畜牧業受託處理廢(污)水者,其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水量計算方式。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7 日雲環水字第 1070009953 號函辦理。
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係為避免畜牧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致污染,倘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全量委託他人處理,且領有貯留許可者,因其未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亦未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爰非屬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之管制目的,即免符合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規定。
三、另受託處理畜牧廢(污)水者,因其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並排放處理後之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爰屬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之管制目的,其廢(污)水產生量應以自行產生之廢(污)水量及收受處理之廢(污)水量之加總量,作為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之計算。
四、畜牧業廢(污)水之委託者與受託者之委託處理契約書,應載明雙方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衍生後續之認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