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本署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
要旨
重申本署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 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詳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重申本署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民眾陳訴抱怨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要求申請者除採網路傳輸外,須再列印 2~3 份書面文件送審(本署 107 年9 月 28 日首長信箱字第 18A004863 號函供參)。
二、本署為資訊公開及減紙化,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5 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4 條,分別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且「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亦分別規範書面及網路審查費用。基於維護申請者利益,對已採行網路傳輸之對象,核發機關不得要求該等對象再列印書面文件送審,再次負擔書面文件列印之費用,如需紙本審核,應自行列印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