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附表所稱「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認定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及「應先檢 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附表所稱「超過放流水 標準」之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附表所稱「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7 年 10 月 8 日 107 年畜牧糞尿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全國推動情形第 2 次檢討研商會議暨教育訓練討論事項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附表所稱「超過放流水標準」,係指超過本署發布「放流水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非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