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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合板製造程序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許可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合板製造程序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許可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合板製造程序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許可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合板製造,並具有裁切、烘乾、加壓及膠合等作業程序,且其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

另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許可公告條件,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前述公告主要針對生產製造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異味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次貴局來函說明所指,部分合板製造業者如僅有加壓及膠合之作業流程,且膠合所使用之膠水,經全量計算其成分所含碳氫化合物之設計或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則應依前述公告條件及現場實際情形,要求公私場所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以符合當時訂法原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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