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6 條第 1 項規定,廢氣燃燒塔應於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石油煉製製程應加設總硫濃度監測設施。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範廢氣燃燒塔免裝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條件,同條第 5 項規定前兩項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者,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 天檢測一次。前述規定就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之條件,並未有排除新設燃燒塔之設置條件。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來函說明段所指,規劃預計以新設之燃燒塔(A002)取代原已核准免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之廢氣燃燒塔(A001),仍應依前述排放標準規定,將廢氣燃燒塔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藉
三、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及現場實際情形判定後,依權責逕復○○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