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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訂定負責人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60日內為之及其起算日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訂定負責人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相 關證明文件之 60 日內為之及其起算日疑義。

內文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訂定負責人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 60 日內為之及其起算日疑義。

說 明:一、依旨述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 60 日內為之。

二、本案變更運作人之負責人認定依據仍以原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時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主,其變更起算日請依上述證明文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日期為之;另「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 60 日認定,考量該文件送達時間,由文件送達日後翌日起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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