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OO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認定準則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認定準則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認定準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利於業者採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有效處理製程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VOCs),但伴隨排放硫氧化物(SOx) 或氮氧化物(NOx) 之空污費申報作業,本署業於 101 年 1 月 19 日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增訂以燃燒或氧化處理 VOCs 之防制設施之 SOx 與NOx 排放係數,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先行敘明。
二、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燃燒或氧化處理設備揮發性有機物(VOCs)之硫氧化物(SOx) 或氮氧化物(NOx) 排放係數估算基礎為當季製程氣之計量方式,若無實體流量計,得依本署 100 年 12 月 28 日「焚化與氧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係數草案公聽暨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公私場所可依固定污染源檢測當時之排氣量與原(燃)物料操作條件作為計算基準,並依據原(燃)物料平日操作數值與檢測當時之操作比例,進行推估排氣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協助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