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列管事業對不定期或僅一次性產出的廢棄物申報管理疑義案。
要旨
有關列管事業對不定期或僅一次性產出的廢棄物申報管理疑義案,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列管事業對不定期或僅一次性產出的廢棄物申報管理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102 年 4 月 2 日(102 )源字第 201304002 號函辦理。
二、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列管事業,其不定期產出之廢棄物,若屬事業營運產出,則應登載於廢清書並送審;事業並應於發生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
三、而列管事業因不可抗力之一次性產出之廢棄物,且依核准之處置計畫書清理完畢後不再產出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項規定,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經所在地環保局核准後,據以清理廢棄物,免辦理廢清書變更。
四、若係列管事業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經核准登記後廢棄者,該廢棄聲明書相關資料,應已載明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3 項所稱:「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足夠資訊,環保局應依經核准之廢棄聲明書督促辦理,無需另辦理廢清書之登載變更。
五、屬應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理流向等之列管事業,應依本署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有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相關規定,覈實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即遞送三聯單),尚非填具「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7 條規定之一式六聯遞送聯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