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試車作業,其資料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之執行方式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試車作業,其資料 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之執行方式疑義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試車作業,其資料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之執行方式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8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核准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其目的係為藉由復工審查資料之公開,以利民眾參與及了解,並將公民意見納入參考。
二、本案所詢試車計畫應依規定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之執行方式一節,本案貴局所審查轄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案,可先將該案試車計畫及各界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提復工案之意見審查會議紀錄,上傳公開於貴局所屬官方網站,以達到資訊公開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