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堆置場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中之季庫存量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堆置場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中之季庫存量認定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堆置場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中之季庫存量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7 年 6 月 29 日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附表二堆置場及接駁點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規定,有關季庫存量定義為每季規定申報開始日之前一日儲存數量,先予敘明。
二、依據上開規定, 107 年第 3 季(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粒狀污染物空污費申報庫存量應為申報開始日前一日(即 107 年 6月 30 日)之堆置場儲存統計數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