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廠試車計畫內容業經核定,因貴局要求新增檢測項目,該公司是否須重新提報試車計畫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廠試車計畫內容業經核定,因貴局 要求新增檢測項目,該公司是否須重新提報試車計畫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轄○○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廠試車計畫內容業經核定,因貴局要求新增檢測項目,該公司是否須重新提報試車計畫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試車計畫書之內容,包括:試車日數、推估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等。同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公私場所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依限提報檢測報告。上述內容已明定試車計畫內容及試車程序相關規定。
二、本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苯二甲酸製造程序(M01) 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依貴局審查通過之試車計畫進行試車及檢測,倘如來函所述,貴局於檢測報告審查過程中,要求該公司增加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檢測項目,致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同,為求試車計畫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貴局應要求該廠重新提送試車計畫,送貴局審查及核定(含試車日數),以作為該公司後續進行檢測及貴局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之依據。
三、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覆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