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之還原洗淨劑管理疑義案
要旨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之還原洗淨劑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之還原洗淨劑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管制濃度 1w/w%)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上述公告物質係為加強源頭管理及追蹤流向,避免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之風險。
二、貴公司所述販售之還原洗淨劑(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w% ),為用於紡織品染色作業中拔染及還原洗淨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該洗淨劑實務上並不易再分離提煉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列管;惟甲醛次硫酸氫鈉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運作行為,仍須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