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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數及環評核定排放量計算方式所致排放量差異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數及環評核定排放 量計算方式所致排放量差異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數及環評核定排放量計算方式所致排放量差異疑義一案,請查照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1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其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計算方式,可參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公告係數計量規定)辦理。

二、本案所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 15 公噸,已超過環評核定之 5.09 公噸/年之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案貴局核定該廠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係依許可辦法第 32 條規定,以公告係數計量規定之係數計算物排放量。另該廠之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書件所列揮發性有機物之計算方式,係採質量平衡方式。

(二)本案不論採公告係數法(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排放計算方式)或採質量平衡法(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排放量計算方式)等方式,皆為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方法,惟兩者計算基準及方法論不同,則不得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採之公告係數法所計算之排放量結果,作為認定該廠之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是否超過環評核定量之依據。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又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規查詢系統可查詢各項環保法規及行政解釋函令,請貴局可多加利用,以加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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