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處理程序」一案
要旨
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金屬品加工處理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 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 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 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實際研磨材料用 量達 3 公噸/年以上。…」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造程序中 將一定硬度之研磨材料,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對加工物進行 表面處理之乾式噴磨
內文
主 旨: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處理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 公噸/年以上。…」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造程序中將一定硬度之研磨材料,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對加工物進行表面處理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 公噸/年以上者,應妥善作好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本案旨揭公司擬增設乾式噴砂加工製程,係針自行車零組件「碳纖維布」材料進行前揭公告批次相同之加工程序,其所列條件及規模皆符合公告之要件,惟倘該增設之製程未涉任何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則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