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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起始日計算方式認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貴轄○○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起 始日計算方式認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起始日計算方式認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之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且未涉及變更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污染源製程設施及其相關操作條件異動,致與許可核定內容不同,而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者,應向審核機關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俾利確保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另查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為每 3 個月、每 6 個月及每年檢測 1 次等3 級。管制重點在於確認工廠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或潛勢下,所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能正常操作,並足以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合排放標準,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三、本案有關○○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內容,本署提供意見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或展延者,均須執行檢測作業證明符合排放標準及空污法相關規定,本案如經本署委託許可審查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以下簡稱加工出口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審查判定,在製程原物料與機台設備均增加之情形,空氣污染物經推估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均未增加,尚需洽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釐清說明判定空氣污染物未增量之方法。

(二)公私場所如屬本署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且屬前述定檢辦法所規範應定期檢測製程污染源操作情形及排放濃度者,可參考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首頁所載許可證有限期限,判定第一次所應實施定期檢測之檢測日期。

(三)如原所據以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作條件,符合前述許可辦法所稱應辦理操作許可證內容異動之條件者,導致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首頁所登載之有限期限需重新計算者,應依重新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做為定期檢測時間點之判定依據,如指定公告應每年檢測一次之對象,應依該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1 年內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至於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如本次○○公司經貴局現場稽查確認,有符合前述應實施定期檢測之規範條件者,自符合定檢辦法之規範條件。

(四)本署「102 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技術說明會議」簡報資料內容所載,與前述依法規所解釋說明之判定原則相同,僅係透過案例說明之簡報型式,提供與會單位代表參考,以利遵循。

四、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前述說明內容,協助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共同釐清相關疑義爭點後,逕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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