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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未符合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指定削減目標之裁處作業程序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未符合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指定削減目標 之裁處作業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未符合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指定削減目標之裁處作業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3 項、第 61 條第1 款及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針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 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前述補正或改善期限以 90 日為限。

二、另查本署 104 年 6 月 30 日公告實施之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以下簡稱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柒、二、指定削減(二)1.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削減作業方式,既存固定污染源於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 4 季之實際排放量,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目標年排放量。前述條文規範重點,在於督促屬高屏總量管制計畫管制對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空氣污染物削減目標。

三、公私場所如有違反前述本法規定之限期補正或改善作法,說明如下:

(一)本案如受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管制之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未達地方主管機關所定目標年排放量者,應先計算削減量差額未達指定目標之比例,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前述削減量差額未達指定目標之比例計算基準與認定方式,係以全廠四種空氣污染物(包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加總為主。

(二)考量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應削減目標之排放行為無法回復,故違反本法規定所稱改善,應理解為實際可改善之現況。建議本案可先請違反前述本法規定之公私場所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例如:原料源頭改善、製程調整或增加管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地方主管機關可要求應自通知限期改善日起改善至符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目標年排放量。

(三)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所定之指定削減目標,應考量之比例原則在於業者限期改善之期限長短,需給予足夠時間讓業者得以降低污染排放量至指定削減目標,又不得給予過長時間造成會有排放假期之疑慮,本案建議可依照本次違反本法規定之污染排放特性及未達指定削減目標比例,核定公私場所依本法所送具體改善計畫所列所需申請延長之改善日數,建議可以半年為限,同時應以全年度(例如:

107 年 1 月到 12 月)之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做為是否符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指定削減目標之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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