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燃煤鍋爐以廢棄物作為燃料者,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及其戴奧辛排放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燃煤鍋爐以廢棄物作為燃料者,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及其戴奧辛排放濃度含氧量校正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燃煤鍋爐以廢棄物作為燃料者,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及其戴奧辛排放濃度含氧量校正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在 2 公噸/小時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廢棄物焚化程序,不論其焚燒之廢棄物係作為主燃料或輔助燃料,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避免排放臭味、粒狀污染物或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二、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11 條之 1 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不論燃燒之廢棄物為主燃料或輔助燃料,其戴奧辛排放皆應符合前揭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並未包含本標準第 7 條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等規範。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皆認定為事業廢棄物。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燃油鍋爐集塵灰可分別作為鍋爐燃料、鍋爐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料之用途,該公司倘收受前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做為鍋爐燃料、鍋爐輔助燃料、燃煤鍋爐輔助燃料之用途,應檢具再利用檢核表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檢核通過,方可收受廢棄物再利用。亦即製程分類應以行業別與製造程序作區分,該公司以鍋爐燃燒產生蒸氣供給廠區內農產品加工程序之製程,該製程倘以廢棄物處理為目的,始得以公告之廢棄物焚化程序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認定之。
四、倘該公司鍋爐使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燃油鍋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適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管制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對象,查其來函資料顯示其上述事業廢棄物處理量每年達
37065.6 公噸(合每小時 4.95 公噸),並屬適用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管制,其設置、變更及操作,應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始得設置及操作。
五、另該公司鍋爐係以漿紙污泥、紡織污泥與燃油鍋爐集塵灰等廢棄物作為燃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定同意該鍋爐可使用屬事業廢棄物之漿紙污泥、紡織污泥與燃油鍋爐集塵灰等可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後,始得辦理該鍋爐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或異動。且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第 5 條排放限值及同排放標準第 10 條進行煙道排氣定期檢測之規定,其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須含氧量校正。
六、本案所詢主要燃料與輔助燃料之定義與認定乙節,因「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係由經濟部所訂定,另亦為該公司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請貴局另洽經濟部工業局協助判定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