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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環保機關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執行保溫材包覆下設備元件檢測作業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函詢環保機關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執行保溫材包 覆下設備元件檢測作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環保機關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執行保溫材包覆下設備元件檢測作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揮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設備元件軸封處之製程流體包括重質液及輕質液,製程流體滴漏每分鐘不得超過三滴,同項第2 款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 10,000 ppm 。另查貴府訂定之宜蘭縣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宜蘭縣排放標準)第 2 條規定,本縣公私場所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測值不得大於 2,000 ppm。

二、本案貴局於製程外包覆之蒙皮及保溫棉拆除情形下,經檢測發現設備元件(編號:IPA21220F02) 之淨檢測值為 8,720 ppm,且經目視判定有液體滴落每分鐘超過 3 滴之情形,分別已違反宜蘭縣排放標準規定及揮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之規定,應予處分。

三、本案經稽查人員及場所人員決定拆除製程外包覆之蒙皮及保溫棉,可確認設備元件實際洩漏位置及洩漏狀況,發現設備元件(編號:IPA21220F02) 有洩漏情形,惟貴局依據製程外包覆之蒙皮及保溫棉未拆除前所執行檢測結果,先行判斷設備元件(編號:IPA21220F01 及 IPA21220V01)洩漏,顯與製程實際洩漏狀況不符,該兩次設備元件檢測結果,不應做為違反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超標之處分依據。

四、本案所詢「倘製程管線及保溫棉包覆之管線,未妥善收集污染物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發生洩漏污染環境」之判斷依據一節,係指石化製程管線因包覆保溫棉等材料(保冷或保溫),倘未定期拆除進行維修保養,可能因長期包覆導致發生包覆下腐蝕情形,引起管線洩漏揮發性有機物,其判定方式可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檢測設備或紅外線顯像儀等科學儀器輔助,做為參考依據。

五、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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