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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是否符合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是否符合本 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是否符合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 83 年 5 月 25 日公告第 2 批針對新設及變更之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的固定污染源,係指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另於84 年 1 月 4 日公告第 3 批針對已設立之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的固定污染源,其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總實際產量為 100 公噸/年以上者,則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第 4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同屬公告事項 2 各批次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者,依首次公告批次之應申請期限申請許可。

三、該公司係屬印刷油墨製造程序,年產量未達 100 公噸,倘該固定污染源於 83 年 5 月 25 日以後設置,則應依前揭第 2 批公告條件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倘該固定污染源於 83 年 5 月 25 日以前設置,依前揭公告第 3 批條件規定,則不須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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