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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條文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 條文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條文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4 月 23 日北市環二字第 10432754900 號函辦理。

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 9 及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及採樣、檢驗水質等作成紀錄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遵行事項並已由本署另訂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規範。又該辦法第 10 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鑑於科技時代網路逐漸普及,以 QR code 掃描連結方式揭示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如經地方環保機關測試直接連結該設備之紀錄成功,且其揭示內容符合該辦法相關規定,則可納為揭示作法之一。

四、請貴局掌握以 QR code 掃描連結方式揭示紀錄之設備其維護單位、資料內容及連結網站,查核上述設備時如有無法連結揭示該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之情事,則依該條例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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