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從事收集清(轉)運大樓社區家戶垃圾業者,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其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取得清除許可證之對象疑義案,復,請 查照
要旨
有關從事收集清(轉)運大樓社區家戶垃圾業者,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條及其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取得清除許可證之對象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從事收集清(轉)運大樓社區家戶垃圾業者,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其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取得清除許可證之對象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九十高市環局四字第三○五六號函,並復高雄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九十高市清會字第一一○一號函。
二、若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故未涉及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者,得免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三、若從家戶或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各垃圾收集點將廢棄物送至中間處理機構或最終處置地點之行為,得視為廢棄物清除行為,故從事廢棄物之清除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本署中部辦公室、督察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