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專責機構代為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具裁處效力之採樣,應符合之程序及規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主管機關公告委託專責機構代為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具裁處效力之採樣,應符合之程序及規定:

一、公權力之委託,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規定,辦理公告事宜,始得將部分公權力移轉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二、受託者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為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且許可項目及方法具有「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項目,則可獨立行使採樣業務,毋須由環保機關稽查人員帶隊陪同,檢測結果得作為處分之依據;惟若受託對象非屬本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其屬性為行政助手,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應帶隊辦理,並執行採樣、檢測業務,受託者則協助辦理貼標籤、冷藏、記錄、拍照等非直接涉及採樣、檢測之助理事宜。

三、另「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已於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檢字第 0980040837 號公告實施。貴單位若需公告委託專責機構,協助辦理具裁處效力之採樣事宜,宜於公告內容明列受託機構(如顧問公司或專責機構等)應具備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取得之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且具有「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許可項目之條件,後續執行採樣業務時方具正當性及合理性。

四、本署 95 年 11 月 2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85809 號函及 102 年 2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20016615 號函停止適用。

五、例如,業者如未依規定焚化廢溶液而隨意棄置,係屬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執行業務不當;如廢溶液未依規定焚化而倒入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惟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廢(污)水處理申報紀錄配合造假,則尚涉及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執行業務不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專責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