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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6月12日環署廢字第0950043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6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3682 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6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368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示內容所提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 48 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已於 104 年 11 月 5 日將連線申報期限修正為 2 日,考量該函依據有所變更,爰予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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