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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行政函釋計10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行政函釋計 10 件自即日 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行政函釋計 10 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法規於民國 86 年 2 月 5 日訂定發布,歷經 8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 112 年 12 月 4 日,其相關函釋之內容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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