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其處罰對象「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之認定如說明
要旨
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0 條,其處罰對象「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 售業」之認定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0 條,其處罰對象「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之認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係指表現在外實質從事經濟行為者,尚不以商業登記或公司組織型態者為限,故凡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批發、零售行為之法人、獨資商號或自然人個人,均屬旨揭法條規範之對象。
二、是以,凡從事一般環境用藥販賣為營業且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商業、團體或個人(自然人),均屬旨揭之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另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個人(自然人),如有透過各種管道收購一般環境用藥,且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之營業者,亦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故以第 20 條規定進行裁處,請於查核時確認販賣者之營業行為。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