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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月5日環署水字第09600016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 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 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時,配合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已納入貯油場管理措施規定,刪除原條文第 44條;旨揭函釋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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