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月5日環署水字第09600016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 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 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時,配合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已納入貯油場管理措施規定,刪除原條文第 44條;旨揭函釋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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