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96年10月3日環署水字第096007143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本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 年 10 月 3 日環署水字第 096 007143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 年 10 月 3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7143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8 條明文規定「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載明之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較本法更嚴格者,核發機關核准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時,不得高於該限值。」爰此,當核發機關依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將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載入事業之排放許可證時,事業排放廢(污)水超過排放限值,即同時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

二、查旨揭函釋內容「事業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但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時,應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分。」一節,因現行水污法超過排放限值,罰則最高為 2 千萬,已較違反環評法高,從重應依水污法處分,爰該函釋內容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部96年10月3日環署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