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運用遙測數據認定柴油車有污染之虞並通知到檢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運用遙測數據認定柴油車 有污染之虞並通知到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運用遙測數據認定柴油車有污染之虞並通知到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5 年 5 月 22 日北市環空字第 1153065999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使用人或所有人之車輛經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通知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而其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者,主管機關得認定其違反本法第 45 條第 1項規定,並依本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有污染之虞」之認定基準,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運用相關執法工具或技術,進行判定有污染之虞之舉證憑據。以光學遙測技術為例,現有使用此項技術之國際作法與蒐整我國柴油車實際廢氣排放現況,經光學遙測技術測得柴油車廢氣排放一氧化氮(NO)濃度達 1,500 ppm 以上者,已逾柴油車正常廢氣排放水準,客觀上足資認定其排放狀況應有異常,屬有污染之虞,主管機關可依法通知到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四、另貴局建議儘速訂定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遙測篩選標準一節,本部將持續研析光學遙測技術使用條件並蒐集監測數據,在衡酌技術與驗證可行後,依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研訂篩選標準,以健全管制作業。
正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