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繳款書未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之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繳款書未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案經函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6年6月21日行執一字第0960003252號函略以:「按『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1)繳款書經改訂繳納期間,僅記載繳納期限末日,未載開始繳納日期,而在繳納期限末日前送達納稅義務人者,其繳納開始日期應自送達之翌日起算,再依各該稅法規定計算其繳納期間,於前開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義務人仍未繳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2)…繳款書經改訂繳納期間者,應明確記載繳納期間之始日及末日,以求繳款書應記載事項之完整,且為保障人民之權益,繳款書如有前揭決議所示情形,於義務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時,亦應配合自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計算至各該稅法所定之繳納期間屆滿後,始為逾期。至於移送機關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前經各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以繳款書未載開始繳納日期為由退案者,如尚未逾徵收期間,得再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稅捐稽徵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76次會議決議在案。是以,繳納稅捐之文書,已明確記載繳納期間之始日及末日,並在繳納期限末日前送達納稅義務人,應有前揭決議之適用。本署所屬臺北行政執行處以『公示送達日在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後』『繳款書未於開始繳納期日前送達』予以退案而尚未逾徵收期間之案件,得依前揭決議再予移送執行。」在案。(財政部96/07/05台財稅字第09604518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繳款書未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