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之處理方式
要旨
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前段及第82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外,宜另行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文書或其節本。(財政部97/07/15台財稅字第09700321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