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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應予註銷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應予註銷

函釋全文

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後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參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意旨,認屬已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財政部96/01/26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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