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合夥事業欠稅禁止處分合夥人之財產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前提
要旨
一14合夥事業欠稅禁止處分合夥人之財產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前提
函釋全文
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00號(編者註:現行案號為29年渝上字第1400號)判例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欠繳稅捐,稽徵機關就合夥人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以該合夥之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為前提要件方為適法。至該要件是否存在,應由稽徵機關蒐集證據證明之。(財政部75/07/30台財稅第75496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