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6遺產稅欠稅案不得對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
要旨
一26遺產稅欠稅案不得對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係在確保稅捐債權可自該受禁止處分之財產受償,不得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自亦不得對其固有財產為禁止處分。所滯欠之遺產稅既僅就遺產(物)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受償標的即有限制,又對限定繼承人(編者註:民法98年6月10日修正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固有財產,係不得為禁止處分,即在對人民之財產權不得有所限制之情形下,較之財產權影響人民權益更甚之限制居住遷徙自由,自亦不宜為之,從而應不宜對限定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財政部96/10/19台財稅字第096045500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6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