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8公司車輛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並拍賣應予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要旨
一28公司車輛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並拍賣應予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已通知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公司車輛,因該公司違反水利法規定,經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編者註:現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沒入並公告拍賣,應否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97年1月7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0200號函復略以:「財物如經沒入則其所有權已移轉於公法人,除沒入之物上有物權存在,須於拍賣後分配外,公庫即得居於所有權人之立場為使用、收益。」及依司法院76年8月14日(76)秘台廳(一)字第01628號函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律之規定,以沒入處分取得財產所有權者,係原始取得。」是以,旨揭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塗銷。(財政部97/01/21台財稅字第09704505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