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1金控公司轉換股份屆期未轉讓或未賣出者依法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不在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限制之列
要旨
一31金控公司轉換股份屆期未轉讓或未賣出者依法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不在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限制之列
函釋全文
主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所取得之股份,屆期未轉讓或未賣出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同條項第1款)限制之列。說明: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0月12日金管銀法字第09800326480號函復略以,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係屬法律規定應依公司法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又該會業核准○○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辦理註銷股份並請其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準此,本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屆期未轉讓或未賣出之股份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係屬法律強制規定,參照本部98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530130號令規定意旨,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限制之列。(財政部98/11/12台財稅字第098002773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