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4公司於重整完成前或裁定終止重整前得免辦限制出境
要旨
二24公司於重整完成前或裁定終止重整前得免辦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於重整完成前或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財政部91/11/15台財稅字第091045593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4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