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9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不宜對原負責人或清理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要旨
二29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不宜對原負責人或清理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函釋全文
主旨: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得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原負責人或清理人出境乙案。說明:三、保險公司既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並指定相關機關擔任清理人,依法行使公權力,參酌本部86年4月11日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及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令規定,尚不宜對清理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另依保險法規定該公司董事(即原負責人)之職權業停止,並喪失對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亦無需對其為出境限制。(財政部100/12/30台財稅字第10000396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9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