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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7禁止處分財產之價值因塗銷原設定抵押權致與欠繳稅捐之金額相當者其出境限制得予解除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二37禁止處分財產之價值因塗銷原設定抵押權致與欠繳稅捐之金額相當者其出境限制得予解除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林君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因設定抵押權致禁止財產處分不相當,經限制出境後方塗銷抵押權設定以致禁止財產處分相當,得否解除其出境限制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林君之出境限制,如係依本部87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71958556號函規定,以其禁止處分財產之價值,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乃依有關規定限制其出境者,則如其原被禁止處分財產之價值,於限制出境後,因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致已與欠繳之應納稅捐金額相當者,依該函之意旨,其出境限制得予解除。(財政部96/03/02台財稅字第09604500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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