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9不得以法人董事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要旨
二39不得以法人董事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函釋全文
三、關於公司有以法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為董事之情形,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編者註:現行條文已有修正)分別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及「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之。」另按經濟部94年5月10日經商字第09402059270號函略以,上述第l項規定,公司登記之董事為法人股東,而不涉及指定之自然人,該自然人僅為代表法人行使職務;至第2項規定,公司登記之董事為該法人股東所指派之代表人。又准據該部96年5月9日經商字第09600068450號函說明三略以,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法定當然之清算人,該清算人即係上開公司登記之董事。綜上,本案仍應依本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辦理。又現行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者,尚無得對其法人負責人之負責人限制出境之規定,故尚不得以法人董事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財政部96/05/22台財稅字第096045182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9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