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3限制出境案列管之部分欠稅已繳清或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註銷列管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要旨
二43限制出境案列管之部分欠稅已繳清或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註銷列管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限制出境後,部分限制出境案列管之欠稅已繳清或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註銷列管,致其餘限制出境案原列管之欠稅金額合計未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可否解除出境限制乙案。說明:二、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者註:現為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解除其出境限制:……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上開規定已臻明確,是以,限制出境案列管之欠稅及罰鍰須全部繳清始得解除出境之條件,於修法前、後並無二致,且為防杜取巧,避免發生納稅義務人藉由繳納部分稅款方式,以達解除出境限制目的,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租稅債權倘逾法定徵收期間而未徵起,該債權即消滅,納稅義務人無庸再為清償,此與上述「繳清」之情形並無不同。(財政部99/09/01台財稅字第09900156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