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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緩繳所得稅案件未依限繳納之加徵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經核准緩繳所得稅案件未依限繳納之加徵規定

函釋全文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應依同法第27條規定辦理,如逾第27條規定之期限仍未繳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規定辦理。(財政部98/06/10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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