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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本部9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8/11/12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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