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要旨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本部9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8/11/12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