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7懲戒法院為審議案件需要依法函詢課稅資料稽徵機關可逕予提供
要旨
五7懲戒法院為審議案件需要依法函詢課稅資料稽徵機關可逕予提供
函釋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編者註:現為懲戒法院)為審議案件需要,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調查證據或調閱卷宗之規定,函請提供課稅資料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由稅捐稽徵機關逕予提供。(財政部96/09/03台財稅字第09600374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