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1退輔會及所屬榮家、榮民服務處辦理安置就養及驗證案件得查調申請人等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要旨
七11退輔會及所屬榮家、榮民服務處辦理安置就養及驗證案件得查調申請人等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榮家、榮民服務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規定,辦理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及驗證案件,有須查調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者,核屬公務需要,准由貴局逕予提供,無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5/07/14台財稅字第09504503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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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