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4原民會為辦理「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業務」及「補助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業務」需要得函查財稅資料
要旨
七14原民會為辦理「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業務」及「補助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業務」需要得函查財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業務」(編者註:現為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業務)及「補助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業務」需要,函請提供財稅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說明:二、核准提供之財稅資料範圍如次:(一)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作業: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資料,至財產資料部分,請依本部99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3510號函規定辦理。(二)補助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作業: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資料。(財政部103/04/10台財稅字第103005555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